記者柯澔侖/綜合報導
花蓮縣一名葉姓男子因在網路上看到「提供帳戶、協助提款就能獲得千元報酬」的訊息,竟答應替詐騙集團擔任提款車手。2021年8月,他依指示從自己帳戶中提領新台幣10萬元,交付給不明男子,最後獲得1000元酬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後,依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葉男1年1個月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1000元。
花蓮男子為了賺快錢竟答應替詐騙集團擔任提款車手領出10萬元,僅獲得1000元酬勞,最終該男被判1年1個月徒刑(示意圖/unsplash)
檢警調查發現,詐騙集團先以投資網站為幌子詐取被害人款項,贓款先匯入第一層帳戶,再轉至葉男帳戶,最後由葉男領出交付,葉男帳戶正是洗錢流程中第二層的「轉匯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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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並自動繳回1000元犯罪所得,另賠償被害人3萬5000元達成和解。但法院認為,葉男正值青壯年,卻選擇以不正當方式獲利,明知是非法行為仍擔任車手,助長詐騙集團猖獗。法官審酌後,認為葉男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法官從一重處斷,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1個月,並維持一審併科罰金1萬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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