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柯澔侖/綜合報導
南投縣一名50歲朱姓婦人去年底在郵局門口撿到一個遺失包包,內有現金7,800元、證件、提款卡及鑰匙等物品,卻沒有立即送交警方或郵局,而是帶回家中。兩天後,她被警方通知到案說明,辯稱因隔天連假與家人出遊,忘了送警局,檢方仍以涉犯侵占遺失物罪起訴,最終朱女遭南投地方法院判處6,000元罰金。
南投縣一名婦人在郵局門口撿到一個遺失包包並帶回家中,兩天後到案辯稱忘記送交,最終被依侵占罪判罰。(圖/翻攝Google maps)
判決書指出,朱婦於去年12月31日中午前往草屯郵局辦理儲匯業務,進門時發現門口地上有一個包包,隨即撿起並帶入郵局。在抽號碼牌等候與完成業務過程中,她未將包包交給櫃檯人員,而是直接將其帶回。失主發現物品不見,急忙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確認是朱女撿走,並通知她1月2日到派出所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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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到案時辯解,當天因事務繁忙未及送交派出所,隔日又適逢連假,與家人出門遊玩,將包包遺忘在車內,並非刻意不歸還。她強調沒有侵占意圖,只是一時疏忽。
不過,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若朱女確實無侵占之意,完全可在撿到時直接交給郵局櫃檯,或送交就近派出所,甚至選擇不拾取,避免日後爭議。她卻在事後兩天才被動出面,顯示行為仍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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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南投地院法官審理,審酌朱女已將包包返還失主,且對犯行坦承不諱,考量情節後,以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6,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