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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确:这些情形应当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8-07 17:29:16 次浏览

据安徽省卫健委网消息,近日,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管理办法明确了应当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情形。 这个管理办法适用于

 据安徽省卫健委网消息,近日,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管理办法明确了应当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情形。

这个管理办法适用于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

管理办法规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经营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管理办法,对一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需与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在医药集中采购时,应当查询安徽省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网站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

本办法自2022 年10月27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卫生和计生委员会2017年8月29日施行的《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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